一、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技術入股的法律規(guī)定,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
在交易中,當事人首先必須明確:他們究竟是在對什么東西進行交易?是專利權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專利權出資的,是否還附帶相關的技術訣竅?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技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種產品、一種工藝,還是一種設備,或者是幾方面的內容都兼有?對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界定交易標的內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希望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來概括雙方交易的技術,例如籠統(tǒng)地將其稱為“XX技術”等,這恰恰為日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二、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fā)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單位的職工執(zhí)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fā)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
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
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于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fā)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xié)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xù),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
前些年很多企業(yè)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并把它在企業(yè)中實施,企業(yè)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yè)并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
如果以后該人才離開企業(yè),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yè)繼續(xù)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fā)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并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于發(fā)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
即使是專利技術,發(fā)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fā)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
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
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準也就不同。
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技術方承擔一些與技術轉移無關的工作(如生產管理或產品銷售等),即使技術方未履行義務,也只是一般的違約,不影響技術出資到位與否的認定。 四、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 對于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一般以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來確定出資到位與否。
但技術出資義務履行與否、履行程度如何,則不能由會計師來判定。例如,《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規(guī)定:出資期滿,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應當共同簽署驗收征明文件,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后的利益調整 絕大多數技術投資項目,投產后的實際收益都會與當初預計的情況有很大差別。歸納起來,造成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發(fā)生變化; 2.生產條件發(fā)生變化; 3.新技術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綜上所述,以技術出資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錢的東西當成錢”,因而存在著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保障技術投資成功的關鍵,是要訂立內容完備的合同。
技術交易的各方不宜過分依賴現有的各種標準合同。標準合同只能規(guī)定交易中帶有共性的事項。
而技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恰恰是那些沒有共性的事項,比如技術交易標的、技術資料清單、權利轉移形式、技術指導的標準等等,都是無法標準化的。從實踐情況來看,糾紛往往就發(fā)生在這些無法標準化的條款上。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當,也就是凈資產有多少,有條件的話,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下比較放心,當然如果公司比較小,也就無所謂。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冊資本,還是股權轉讓。新增注冊資本的話,要辦好驗資手續(xù),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如果是股權轉讓的話,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采用哪種方式,并簽訂股權變更協(xié)議、入股協(xié)議(包括股權比例、分紅方案等)。
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然后將公司評估后的資產和新投入的資金相加的總資產作為新的注冊資本,按照新投入資金與評估后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 如果采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xié)商誰愿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
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xié)商。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雇主協(xié)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yè)單位發(fā)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雇人間對立的距離?!?/p>
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fā)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yè)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yè)單位發(fā)生休戚與共的關系”。
丁氏此說中,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yè)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yè)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綜合上述定義,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yè)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yè)的股票而成為企業(yè)的股東。
由于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愿意承擔企業(yè)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權證交易在內地股市重新啟動,對絕大多數投資者來說是全新和陌生的。由于權證是一種帶有杠桿效應的高風險金融證券產品,而各個公司股改方案中所包含的權證條款又各不相同,所以投資者在選擇權證投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一定要仔細分析各對價方案中權證所包涵的深層次含義。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在股改方案中包含權證這個衍生產品,由于各上市公司的千差萬別,所以股改方案也不盡相同,這其中引申的權證含義也有差別,這就意味著行使權證所導致結果的性質各不一致。投資者應準確把握各對價方案中的含義,對投資者控制風險和增加收益會有幫助。
(2)應避免把全部資金都投資于權證,權證屬于較高風險品種,不能把權證倉位等同于股票倉位來看待,尤其應避免把全部資金都投資于權證。否則,運氣好時獲利固然可觀,但若方向判斷錯誤,損失也會相對較大。
(3)注意權證的時效性風險。權證的投資價值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時間價值會隨著權證到期日逐漸接近而遞減,長期持有的結果很可能是最終損失全部權利金。所以權證具有時效性,具有存續(xù)期間,一般為三個月到兩年不等,權證在到期時如不具有行使價值,投資人將損失其全部權利金。
(4)投資權證應嚴格遵循止損原則,一旦跌破止損位應及時退出,不應等待解套,或試圖通過低位補倉攤低成本。嚴守止損原則的原因在于:首先,當權證處于深度價外時,其價格敏感度會大大降低,除非標的證券大幅反彈,否則幾無解套可能;其次,權證價值會隨著時間流逝而減少,因此被動持倉等待往往是得不償失的。
(5)投資權證時不能貪圖一時的便宜。不要僅因為一個權證的價格極低而去買入。對于一些價格僅為幾分錢的權證,通常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為權證過了期限之后,權證的價值將為零,投資者會損失全部本金。
(6)不能時常關注大盤變化則不要投資權證。權證較適合作為短線投資品種,持倉時間一般不應過長。由于它和股票投資有本質的不同,它不適合于買到手之后的“捂”,由于權證價格容易出現急劇波動,因此買入權證后需要密切關注標的證券以及權證本身的價格動向,如果投資者不能經常盯盤,則應盡量避免投資權證。
此文僅供參考,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一、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技術入股的法律規(guī)定,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
在交易中,當事人首先必須明確:他們究竟是在對什么東西進行交易?是專利權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專利權出資的,是否還附帶相關的技術訣竅?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技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種產品、一種工藝,還是一種設備,或者是幾方面的內容都兼有?對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界定交易標的內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希望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來概括雙方交易的技術,例如籠統(tǒng)地將其稱為“XX技術”等,這恰恰為日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二、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fā)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單位的職工執(zhí)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fā)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
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
對于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
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于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fā)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xié)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xù),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
前些年很多企業(yè)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并把它在企業(yè)中實施,企業(yè)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yè)并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
如果以后該人才離開企業(yè),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yè)繼續(xù)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fā)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么,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并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
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
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并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于發(fā)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fā)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fā)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
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準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技術方承擔一些與技術轉移無關的工作(如生產管理或產品銷售等),即使技術方未履行義務,也只是一般的違約,不影響技術出資到位與否的認定。
四、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 對于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一般以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來確定出資到位與否。但技術出資義務履行與否、履行程度如何,則不能由會計師來判定。
例如,《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規(guī)定:出資期滿,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共同簽署驗收征明文件,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后的利益調整 目前,交易雙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術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慮入股后一旦技術價值變動如何進行利益調整。
技術不同于其他財產,它的價值變化很大,資產評估只能給出一個相對參考值。在不同的時間和地區(qū),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樣的技術能夠帶來的利潤是非常不同的。
絕大多數技術投資項目,投產后的實際收益都會與當初預計的情況有很大差別。歸納起來,造成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發(fā)生變化; 2.生產條件發(fā)生變化; 3.新技術。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2.95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