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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公司法:是規(guī)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性質:①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
②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
③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制法為主;
④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涉外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內容):①確認股東財產(chǎn)和公司財產(chǎn)分離,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chǎn)權利。
②確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③確認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規(guī)定組織、成立和從事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且兼顧社會利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構成的基本要素是資本、章程和機關。)②營利性;③獨立性。
4、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①經(jīng)營范圍的限制;②轉投資的限制;③發(fā)行債券的限制;④作保證人的限制。
5、構成公司侵權行為應具備的條件:①這種行為須是公司負責人所為;
②負責人的行為須是執(zhí)行職務時實施的;
③這種負責人的行為,須具備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要件。
6、轉投資:是指公司以出資額或認股的方式對其他公司進行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名義上的減資繼受取得能以所持表決權參與表決。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職員,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③公司債券是有一定的還本付息期限的有價證券。③最近B②清算組成員沒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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